《刀塔自走棋》游戏机制的著作权侵权如何界定?
在“街头霸王2”诉“斗士之历史”案中,法院认为,操作规则属于作品的功能方面,无法以无限制的方式进行表达,因此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刀塔自走棋》中,操作的常见按键为鼠标、Q、W、E、D等,均为游戏的常用按键,并且没有任何组合,因此不具备独创性。 (2)基本规则 任何游戏都有一套游戏规则,指示玩家可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才能获得胜利,这种基本规则本身可以被称为一种“思想”。在保持语言简洁的前提下,能够用于描述该规则的词汇和方式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原本受到保护的“表达”混在了一起,无法在两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此即著作权法中的“混同原则”,为防止不合理的对规则的垄断,因此立法上选择不保护这样的规则表述。 但当网络游戏中对于玩法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 具体而言,在《刀塔自走棋》中,如果仅是每回合一次的抽卡,花费金币再抽一轮,排列英雄随机战斗获得胜利这样的简单规则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此基础上,《刀塔自走棋》也设计了具体的游戏数值与规则,即每次抽卡需要花费两金币,每次战斗获得1经验,花费5金币能够升级,每个等级所等抽到的卡的概率不一样等等。 因此,详细游戏规则能够构成作品的表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三重小镇》诉《雪人小镇》案中,美国华盛顿西部联邦地区法院运用“外部测试”和“内部测试”,先客观判断原告游戏可受保护的部分和被告游戏的相似性,然后通过“一般观察者”的角度,主观地判断原告作品可保护成分和被告作品之间的相似性。而这个一般观察者在案件变成了游戏博主。依据大量游戏博主对两个游戏的反馈——《雪人小镇》是《三重小镇》的克隆品——法院认定“普通观察者”会认两游戏“在概念和感官上存在实质性相似”。 结语 多数游戏研究者对电子游戏的类型不加区分,事实上如上文所述,每款不同类型的游戏,例如FPS与RTS、ACT、RPG,法律上对游戏机制的抄袭认定都应当是不一样的。考虑是否对游戏机制给予保护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的创作回报与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游戏葡萄 (编辑:顺游网_765游戏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