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协议的15个审核要点
与运营相关的事项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办理的主体、商业化运营时间的确定(由代理方自行确定还是有其他的限制或要求)、游戏名称的确定(代理方是否可自行决定或与授权方商讨后享有最终决定权)、虚拟货币的定价权、运营数据的归属及使用(若约定共有或归属于代理方,后续可能涉及数据迁移和交接安排)、游戏安全保障、游戏漏洞和错误修复(修复的时限要求)、市场推广费用的投入承诺(对于部分强势的授权方,可能会要求代理方对投入的市场推广费用作出承诺,并需要就此制作完善的费用支出计划和安排)、版本更新(如更新频率、方式和要求)及技术支持(如是否要求授权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等。 要点10:建议明确游戏数据的归属及相关使用安排 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用户数据(如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件等)和运营数据(如用户操作行为形成的数据、游戏内的人物角色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等)。通常,代理方会主张对用户数据和运营数据(“游戏数据”)单独享有所有权,但相对强势的授权方可能会要求游戏数据归属于双方共有,或在归属于代理方的情况下,代理方负有向授权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或转移相关游戏数据的义务(如授权方需要获取相关游戏数据以开展与授权游戏相关的分析评估工作;或授权方在授权游戏终止运营或运营过程中需更换运营商继续运营)。 无论代理方因任何原因向授权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或转移相关游戏数据,均需确保相关的提供或转移行为符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相关要求,避免不合法的提供或转移行为给双方带来合规风险。 ![]() 七、监修条款 要点11:监修的相关安排是否会对授权游戏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形成障碍 从授权方维护授权游戏IP品质的角度,其希望对授权游戏的相关物料和素材(如代理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创作的游戏内容、游戏宣传推广素材等)享有监修权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但亦非必须)。 作为代理方,在接受授权方享有监修权时,需通过一定的条款去限制授权方“不合理”行使其享有的监修权而可能给授权游戏运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如要求授权方必须在收到提审材料后的一定期限内回复监修意见(即通过或不予通过),且明确超时回复即视为确认提审材料通过监修。若授权方不予通过,则需给出明确的不予通过的理由以及需继续修改的内容和具体修改要求。此外,还可进一步明确,授权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予以通过。 八、财务条款 财务条款属于网游独代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其通常主要涉及对价的构成、对价的计算、支付方式、税费承担和对价的退还等。 要点12:明确对价的构成及对应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通常而言,与网络游戏独家代理项目相关的对价形式包括授权金、预付分成、收入分成、保底分成金(MG)、产品奖金等。 授权金和预付分成一般均为固定金额,可一次性支付。但从代理方防控财务风险的角度,建议分期支付(如对于有交付里程碑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项目,可与里程碑挂钩进行分期支付;或按照签约完成、特定的测试完成或正式上线运营等划分付款周期)。 对于收入分成,最为重要的即是明确分成基数、分成比例(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计算收入分成的数据。如对于卖拷贝的游戏,可按照拷贝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份拷贝需支付的固定金额来计算分成金额)以及对应的支付方式。就分成基数而言,可能是毛收入或净收入(对于净收入,需要考虑哪些费用需要从毛收入中扣除以确定净收入,如渠道费、呆坏账)。分成比例可能固定,也可能针对不同的版本(如iOS和Android)采用不同的分成比例,或针对同一版本采用阶梯分成等。 要点13:明确相关税费由哪一方承担 不同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可高可低。对于表现优秀的授权游戏,涉及的税费往往会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从保护代理方利益的角度,通常会倾向于代理方支付给授权方的任何款项均已含税,且各方都应按照适用法律负责支付其应支付的税费。 要点14:明确相关对价在触发何种条件时需退还以及退还的相关安排 在完成相关对价支付后,不排除因出现不可抗力、授权方违约、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他原因导致网游独代协议被提前解除或终止。在此情况下,代理方需考虑是否需要退还全部或部分对价(尤其是已支付的授权金[注4]),以及退还的具体安排。 九、不可抗力条款 要点15: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考虑到外部情势变更可能对合同履行带来不利影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等社会现象)。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内涵不是很清晰,对于某些特定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由双方作出明确约定。 就网络游戏而言,在界定不可抗力时,应考虑在国内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须通过政府审批这一现实情况,明确因外部情势变更导致授权游戏无法获得版号的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感谢腾讯专家法律顾问张剑平和法律顾问曾蕾对本文的贡献。 [注1]: 从网络游戏产业链的角度,授权方可能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商或发行商,代理方则可能是网络游戏的发行商或运营商,当然不排除某些主体会集发行和运营角色于一身。此外,网游独代协议属无名合同,针对网络游戏独家代理业务,承载该类业务的协议名称并非仅限于网游独代协议。 [注2]: “奇迹MU”诉“奇迹神话”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中有如下表述:网络游戏的独家运营权并非法定权利,应结合独家运营过程认定其所包含的权利。在游戏运营过程中,运营商需将游戏软件置于服务器,供用户在客户端登陆游戏进行操作;同时还要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的宣传与推广,以吸引玩家进入虚拟世界;运营商主要通过出售游戏时间、提供游戏道具、投放广告等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而盈利。上述运营过程必然涉及对游戏软件和游戏素材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游戏所涉注册商标的使用。具体参见(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注3]: (编辑:顺游网_765游戏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